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67072號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促字第67072號
- 債 權 人
- 新光諾貝爾大廈住戶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黃漢津
- 債 務 人
- 婦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債 務 人
- 錦亞金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號
- 債 務 人
- 鴻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婦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錦亞金屬企業股份有
- 限公司、鴻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
- 於收受
- 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 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貳仟元整。
二、債務人婦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錦亞金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鴻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暨提出上開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