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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6707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8 月 22 日

法官朱盈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促字第67072號
債 權 人
新光諾貝爾大廈住戶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漢津
債 務 人
婦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錦亞金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鴻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婦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錦亞金屬企業股份有
限公司、鴻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
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貳仟元整。

二、債務人婦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錦亞金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鴻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暨提出上開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2  日

                 法官 朱盈吉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鄭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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