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7392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促字第73928號
- 債權人
- 甲○○
- 債權人
- 乙○○
- 債務人
- 華興有限公司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華興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貳仟元整(請勿寄現金,匯票抬頭請寫高雄地方法院)。
二、債務人華興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