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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9870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2 月 07 日

法官朱盈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促字第98701號

債權人
捷任迪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務人
尊龍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尊龍金屬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7   日

                 法官 朱盈吉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李銑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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