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勞執字第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12 月 18 日
- 當事人格銳高興業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勞執字第16號抗 告 人 格銳高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號 抗告人與相對人甲○○間因95年度勞執字第16號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5年11月2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8 日民事鳳山分庭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8 日書記官 吳金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