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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勞執字第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5 年 12 月 18 日
  • 法官
    朱玲瑤
  • 法定代理人
    乙○○

  • 原告
    格銳高興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勞執字第16號抗 告 人 格銳高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號 抗告人與相對人甲○○間因95年度勞執字第16號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5年11月2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8  日民事鳳山分庭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8  日書記官 吳金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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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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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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