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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勞訴字第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資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17 日
  • 法官
    廖純卿

  • 當事人
    辛○○杏福源工程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勞訴字第15號原   告 辛○○ C○○ B○○ 己○○ 庚○○ 壬○○ 丙○○ 地○○ 黃○○ A○○ 宙○○ 丑○○ D○○ 未○○ 酉○○ 申○○ 丁○○ 戊○○ 子○○ 卯○○ 號 寅○○ 甲○○ 癸○○ 宇○○ 戌○○ 之3號 巳○○ 玄○○ 亥○○ 辰○○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程風律師 被   告 杏福源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午○○ 訴訟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張名賢律師 複代理人  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於民國96年9 月20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7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廖純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7  日書記官 洪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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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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