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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建字第15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19 日

法官黃國川郭瓊徽黃宣撫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建字第15號
上 訴 人
信福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上訴 人
蕙宇豐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
8 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
臺幣玖拾陸萬貳仟肆佰元,應繳裁判費為新臺幣壹萬伍仟捌佰伍
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
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黃國川

以上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

                 法 官 郭瓊徽

                 法 官 黃宣撫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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