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建字第2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建字第25號
- 原告
-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高雄榮民技術勞
- 原告
- 務中心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李昌明律師
- 被告
- 華根五金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康進益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王國論律師
- 被告
- 昇機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長資機械工業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11月1 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有尚應行調查之處,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三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再開辯論。
以上證明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