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建字第4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建字第47號
- 上訴人
- 匠領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訴人與陳志源即群益工程行間因95年度建字第47號給付工程款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
幣576,38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9,420 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
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建字第47號
上訴人與陳志源即群益工程行間因95年度建字第47號給付工程款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
幣576,38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9,420 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
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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