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建字第7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建字第78號
- 上訴人
- 永得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森福即新享天風味家常菜因95年度建字第78
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按提起第二審上訴,
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
更之聲明暨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第3 款、第4
款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未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
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暨上訴理由,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提出
載明上開事項之上訴狀,並依對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繳納上
訴費用,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