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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建字第8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5 月 09 日

法官廖純卿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建字第87號

原告
旗揚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唐小菁律師
被告
光大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葉錦郎律師
被告
昶建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鍾泰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陳三兒律師
複代理人
林雪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7年6 月12日上午9 時45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廖純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9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洪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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