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拍字第300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拍字第3009號
- 聲請人
- 金泰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玉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玉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高雄市政府工務局第04次變更設計起造人附表 (玉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負責人 謝錫瑩等33名之各負責人詳細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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