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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拍字第3009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2 月 01 日

法官朱盈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拍字第3009號

聲請人
金泰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玉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玉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高雄市政府工務局第04次變更設計起造人附表 (玉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負責人 謝錫瑩等33名之各負責人詳細資料)。

高雄簡易庭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   日

                 法官 朱盈吉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陳清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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