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拍字第324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拍字第3243號
- 聲請人
-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富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於民國82年5 月31日以其所有如附表①所示之不動產,為向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370,000,000 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日期自民國82年5 月26日起至民國112 年5 月25日止㈡相對人於民國83年6 月9 日以其所有如附表②所示之動產,為向交通銀行股份公司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790,868,685 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日期自民國83 年6月9 日起至民國98年6 月9 日止,約定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為清償期,經登記在案。嗣原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可與中國國際商業銀合併後,已奉准變更組織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合併後存續人,亦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於①民國82年6 月2 日向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用新台幣參億零陸佰貳拾陸萬元借款項目如契約所載,期限皆為七年,約定之利息及違約金如契約所示計算,詎相對人僅償還本金,惟利息部分自民國94年11月1 日起即未依約按月繳付利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②民國90年6 月13日向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用美金伍佰萬,其借款期限及還款方式按契約之約定,利息及違約金如契約所示計算,詎相對人僅償還本金,惟利息部分自民國94年11月起即未依約按月繳付利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各1 件、借據影本1 件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高雄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