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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智字第2號

專利權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1 月 11 日

法官楊國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智字第2號

原告
貿全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馮小壯
訴訟代理人
林天財律師
複代理人
紀錦隆律師
被告
永記造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德雄
訴訟代理人
劉法正律師
複代理人
余惠如律師
被告
張德財張添永之繼.

      張德雄張添永之繼.

      張德仁張添永之繼.

      張德盛張添永之繼.

      張淑麗張添永之繼.

      張德賢張添永之繼.

      張德明張添永之繼.

上當事人間專利權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被告張添永之繼承人張德財、張德雄、張德仁、張德盛、張淑麗、張德賢、張德明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 條、第178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張添永業於民國95年6 月18日死亡,張德財、張德雄、張德仁、張德盛、張淑麗、張德賢、張德明為其法定繼承人,且未為拋棄或限定繼承,有本院查詢表、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在卷可稽(本院卷七第118 頁、第122 頁至第131 頁),而其等並未向本院聲明承受訴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78 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六庭法 官 楊國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1 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鄭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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