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智字第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智字第2號
- 原告
- 貿全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馮小壯
- 訴訟代理人
- 林天財律師
- 複代理人
- 紀錦隆律師
- 被告
- 永記造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德雄
- 訴訟代理人
- 劉法正律師
- 複代理人
- 余惠如律師
- 被告
- 張德財張添永之繼.
張德雄張添永之繼.
張德仁張添永之繼.
張德盛張添永之繼.
張淑麗張添永之繼.
張德賢張添永之繼.
張德明張添永之繼.
上當事人間專利權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被告張添永之繼承人張德財、張德雄、張德仁、張德盛、張淑麗、張德賢、張德明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 條、第178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張添永業於民國95年6 月18日死亡,張德財、張德雄、張德仁、張德盛、張淑麗、張德賢、張德明為其法定繼承人,且未為拋棄或限定繼承,有本院查詢表、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在卷可稽(本院卷七第118 頁、第122 頁至第131 頁),而其等並未向本院聲明承受訴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78 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六庭法 官 楊國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