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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智字第22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7 月 21 日

法官楊國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智字第22號

原告
大井泵浦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盧俊誠律師
複代理人
陳妙泉律師
被告
經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丙○○
被告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乙○○

      甲○○

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四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因訴外人浥極幫實業有限公司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舉發原告之新型204853號專利不具新穎性而為審理中,又本件訴訟因係以原告之系爭專利權是否有效為前提,是經本院於民國96年7 月4 日裁定命在該舉發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舉發案件業已終結,經濟部智慧財產局99年7 月16日(99)智專三(三)05018 字第09920492050 號在卷可稽,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六庭法 官 楊國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1 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鄭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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