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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智字第22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03 日

法官陳嘉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智字第22號

上訴人即

被告
經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陳光隆
被告
原告
大井泵浦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秀雄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

國100 年4 月6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

上訴利益為新台幣1,292,984 元,故應繳第二審裁判費為新台幣

20,8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六庭法 官 陳嘉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 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廖文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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