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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破字第27號

宣告破產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黃呈熹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破字第27號

聲請人
億發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億發貿易有限公司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營運不佳,因而週轉不靈,至民國95年4 月間,資產僅餘新台幣(下同)8819元,卻積欠稅捐(含罰鍰)0000000 元,而有資產不能清償債務之情形。爰依破產法規定,聲請宣告聲請人破產等語。

二、按破產,對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宣告之,破產法第57條固定有明文。惟法院就破產之聲請,應依職權為必要之調查,倘債務人確係毫無財產可構成破產財團,或債務人之財產不敷清償破產財團之費用、債務、具有別除權之債權、優先受償之稅捐,即無從依破產程序清理其債務時,得以無宣告破產之實益,裁定駁回聲請,最高法院86年度臺抗字第479 號裁定可資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至95年4 月間,資產僅餘8819元,惟積欠稅捐(含罰鍰)0000000 元等情,有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岡山稽徵所申報債權清單、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高雄縣分局債權清單、財產目錄及資產負債表等件在卷可證。已徵聲請人所餘財產不敷清償上開稅款,則依前開說明,自無宣告破產之實益。是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破產法第5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呈熹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曾瓊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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