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票字第1851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票字第18511號
- 聲請人
- 福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陽光綠地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弄14
- 相對人
- 兼法定代理 甲○○
- 相對人
- 人
- 相對人
- 丙○○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陽光綠地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甲○○、丙○○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陽光綠地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抄錄本,或網站「公司基本資料查詢」。
二、法定代理人之最新之戶籍謄本 (記事欄請勿省略), 並具狀釋明法定代理人為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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