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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票字第26402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9 月 14 日

法官朱盈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票字第26402號

聲請人
玿宇有限公司
聲請人
法定代理人
乙○
法定代理人
相對人
陳錦銘即鴻慶醫院
相對人
甲○○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陳錦銘即鴻慶醫院、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整。

二、相對人陳錦銘即鴻慶醫院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高雄簡易庭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4  日

                 法官 朱盈吉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銑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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