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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票字第28893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0 月 16 日

法官朱盈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票字第28893號

聲請人
日盛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相對人
乙○○即加安工程行
相對人
相對人
甲○○
相對人
乙○○

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為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又除別有規定外,前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五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就本票聲請裁定,依非訟事件法第194 條第1 項規定,應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裁定如主文。

高雄簡易庭

一、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6  日

法官 朱盈吉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銑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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