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票字第2937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票字第29377號
- 聲請人
- 甲○○
- 相對人
- 兆融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丙○○
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八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壹佰捌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95年1 月18日共同簽發之本票一紙,內載金額新臺幣1,850,000 元,未載到期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屆期後,經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一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第5 條第2 項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3條、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高雄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