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票字第3152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票字第31524號
- 聲請人
- 統顧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上和升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乙○○
人
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八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伍拾捌萬玖仟玖佰柒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 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95年6 月8 日簽發之本票一紙,票據號碼034657號,內載金額新臺幣589,973元,到期日為民國95年8 月31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上開本票到期後,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一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高雄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