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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移調字第128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0 月 17 日

法官吳俊龍吳俊龍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請人
冠鋐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復華 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柏瑞 律師
相對人
優築建設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李文禎 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如流 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小舫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移調字第128號給付工程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10月17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調解室調解爭議出席人員如下:

  受命法官 吳俊龍

調解委員 林武彥朗讀案由:聲請人法定代理人甲○○ 到聲請人訴訟代理人林柏瑞律師  到相對人訴訟代理人乙○○ 到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兩造:各自陳述訟爭要點。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調解條款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貳佰萬元。

二、給付方法:相對人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以前,將款項滙到聲請人所有彰化銀行三民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

三、聲請人願撤回本院九十四年度執全字第三四四九號假扣押執行事件,相對人並同意聲請人取回其依本院九十四年度裁全字第六八二五號所提存之擔保金新台幣壹佰伍拾玖萬元(本院九十四年度存字第四0三七號)。

四、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當事人不得就本件再對另一方為請求或主張。

五、訴訟費用由兩造各自負擔。上筆錄經當庭交付閱覽並無異議簽名於後:調  解  委 員 林武彥聲請人法定代理人 甲○○聲請人訴訟代理人 林柏瑞律師相對人訴訟代理人 乙○○報知法官本件調解條款。

受命法官准予核定,調解成立。

聲請人請求退還本案(案號:九十四年度建字第一0一號)裁判費二分之一。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受命法官 吳俊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 記 官 邱秋珍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7  日

             書 記 官 邱秋珍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邱秋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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