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22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1225號
- 聲請人
- 順茂建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俊宗興營造有限公司(原名宗興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國95年度裁全字第2037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執行,提供新臺幣120,000 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95年存字第4084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相對人同意聲請人取回上開擔保金,爰請求裁定准許領回聲請人所提存之上開擔保金。
二、按有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1 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或保證書。又同法第106 條規定,上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而謂「法院」,應認為係以「命供擔保之法院」為管轄法院,亦即此項聲請,應向命供擔保之法院為之。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非訟事件法第5 條準用民事訴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院95年存字第4084號提存事件,係依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裁全字第2037號民事裁定而提存,亦即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為命供擔保之法院。是依上開說明,本件聲請,應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