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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33號

確定訴訟費用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2 月 09 日

法官鄭月霞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133號

聲請人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庚○○
代理人
丁○○
代理人
張簡泰谷
相對人
昇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丙○○
相對人
乙○○

      甲○○○

      己○○

      戊○○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連帶賠償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陸萬零肆佰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92年度訴字第3318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60,400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鄭月霞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9   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余幼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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