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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401號

確定訴訟費用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8 月 17 日

法官黃呈熹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1401號

聲請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聲請人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相對人
台輪交通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乙○○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萬玖仟玖佰零捌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民國95年度訴字第645 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計算書 │├───────┬──────────┬────────────┤│ 項 目 │ 金 額(新台幣) │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29908元 │ │├───────┴──────────┴────────────┤│總計29908元 │└───────────────────────────────┘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呈熹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曾瓊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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