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41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1411號
- 聲請人
- 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法定代理人
- 送
- 相對人
- 傑泰網路電訊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丁○○
- 相對人
- 丙○○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陸仟參佰玖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3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民國95年度訴字第1703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業據聲請人提出上開判決書、確定證明書、收據等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該民事訴訟事件全卷審認無誤,堪可認定。經核聲請人所支出之訴訟費用為新臺幣6,390 元,爰確定相對人應連帶負擔訴訟費用額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邱泰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