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45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1453號
- 聲請人
- 即債務人
- 人俊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亨氏食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當事人間95年度執全字第4364號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
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本件相對人為保全其對於聲請人之債權,聲請本院以95年度裁全字第8585號裁定准予假扣押,並經本院以95年度執全字第4364號執行後,迄今仍未起訴之事實,業據本院依職權向本院民事庭、各簡易庭、非訟中心及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查證屬實,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6 紙、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8 月29日屏院惠民忠字第0950017021號函在卷可稽,堪信為真實。從而揆諸上開說明,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起訴,自應准許。
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六庭法 官 謝靜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