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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567號

確定訴訟費用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9 月 08 日

法官廖純卿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1567號

聲請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理人
甲○○
相對人
衛爾適通路行銷有限公司
相對人
兼法定代理 丁○○
相對人
相對人
丁○○

      戊○○○

      乙○○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壹仟參佰伍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事件,經本院95年度訴字第343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純卿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計算書:                                      │
├────────┬──────────────┤
│項     目 │ 金  額 (新台幣)       │
├────────┼──────────────┤
│裁判費        │   10,350元                 │
├────────┼──────────────┤
│公示送達登報費  │   1,000元                 │
├────────┼──────────────┤
│合        計    │    11,350元                │
└────────┴──────────────┘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李明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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