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56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1567號
- 聲請人
-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衛爾適通路行銷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兼法定代理 丁○○
- 相對人
- 人
- 相對人
- 丁○○
戊○○○
乙○○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壹仟參佰伍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事件,經本院95年度訴字第343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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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算書: │
├────────┬──────────────┤
│項 目 │ 金 額 (新台幣) │
├────────┼──────────────┤
│裁判費 │ 10,350元 │
├────────┼──────────────┤
│公示送達登報費 │ 1,000元 │
├────────┼──────────────┤
│合 計 │ 11,350元 │
└────────┴──────────────┘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李明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