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220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2203號
- 聲請人
- 威昜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聯瑞興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兼法定代理人乙○○
- 相對人
- 丙○○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2月20日所為之
裁定,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威易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威昜有限公司」,另關於「法定代理人乙○○」之記載,應更正為「兼法定代理人乙○○」。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