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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2310號

限期命起訴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2 月 26 日

法官廖純卿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2310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華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勝榮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當事人間95年度執全字第7063號假處分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

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又關於假扣押之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第1 項、第533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因請求交還支票事件,向本院聲請對聲請人為定暫時狀態之假處分,業經本院以95年度裁全字第14992 號裁定准許,相對人已於民國95年11月22日依前開裁定提存擔保金新臺幣355,000 元,聲請禁止聲請人於本案訴訟判決確定前,不得向付款人請求付款及轉讓第三人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95年度執全字第7063號卷(含95年度裁全字第14992 號卷)查明屬實。惟相對人迄未就前開假處分之本案起訴,復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兩造尚無訴訟繫屬資料,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依據前揭法條之規定,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自應准許。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廖純卿

┌───────────────────────────────────────────────┐│附表: │├─┬────────┬───────┬───────┬───────┬──────┬─────┤│編│發票人 │付款人│帳 號 │票 面 金 額│發 票 日 │支票號碼 ││號│││  │ (新臺幣) │││├─┼────────┼───────┼───────┼───────┼──────┼─────┤│1│勝榮營造有限公司│新光銀行七賢分│0000000000000 │參拾伍萬伍仟元│95年11月26日│PX0000000 ││ │ │行 │ │ │ │ │└─┴────────┴───────┴───────┴───────┴──────┴─────┘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6  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明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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