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231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2310號
- 聲請人
- 即債務人
- 華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勝榮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當事人間95年度執全字第7063號假處分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
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又關於假扣押之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第1 項、第533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因請求交還支票事件,向本院聲請對聲請人為定暫時狀態之假處分,業經本院以95年度裁全字第14992 號裁定准許,相對人已於民國95年11月22日依前開裁定提存擔保金新臺幣355,000 元,聲請禁止聲請人於本案訴訟判決確定前,不得向付款人請求付款及轉讓第三人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95年度執全字第7063號卷(含95年度裁全字第14992 號卷)查明屬實。惟相對人迄未就前開假處分之本案起訴,復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兩造尚無訴訟繫屬資料,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依據前揭法條之規定,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自應准許。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廖純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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