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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32號

確定訴訟費用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1 月 18 日

法官曾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32號

聲請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世華熱處理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世華熱處理有限公司、乙○○應連帶賠償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零捌佰陸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94年度訴字第1536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敏東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計算書:                          │
├────────┬────────┤
│項     目 │ 金額 (新台幣) │
├────────┼────────┤
│第一審裁判費  │10,460元      │
├────────┼────────┤
│公示送達登報費 │   400元       │
├────────┼────────┤
│合    計  │10,86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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