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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5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定訴訟費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5 年 06 月 12 日
  • 法官
    古振暉
  • 法定代理人
    甲○○

  • 當事人
    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邱素英即玉青商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585號聲 請 人 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邱素英即玉青商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賠償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捌仟柒佰元,及自 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邱素英即玉青商行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業經本院94年度訴字第2919號判決聲請人勝訴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700 元。又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 項規定,上開確定之訴訟費用額,均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2  日民事第五庭法 官 古振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2  日書記官 陳展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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