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71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718號
- 聲請人
- 中台科技開發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張孝詳律師
- 相對人
- 正安消防安全器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賠償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柒仟貳佰零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前經本院以93年度建字第66號判決,相對人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94年度建上字第19號判決確定在案,其第一、二審訴訟費用應由聲請人負擔3/8、相對人負擔5/8。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王雅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計算書 │ ├───────┬──────────┬────────────┤ │ 項 目 │ 金 額(新臺幣) │ 備 註 │ ├───────┼──────────┼────────────┤ │第一審裁判費 │65,944元 │由聲請人支出 │ ├───────┼──────────┼────────────┤ │第一審證人旅費│900元 │由相對人支出 │ ├───────┼──────────┼────────────┤ │第二審裁判費 │63,127元 │由相對人支出 │ ├───────┴──────────┴────────────┤ │總計129,971 元 │ ├───────────────────────────────┤ │聲請人應負擔48,739元(129,971 ×3/8,元以下4捨5 入) │ │聲請人已支出65,944元 │ ├───────────────────────────────┤ │相對人應負擔81,232元(129,971 ×5/8,元以下4 捨5 入) │ │相對人已支出64,027元 │ ├───────────────────────────────┤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17,205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