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1號
- 原告
- 乙○○○
- 訴訟代理人
- 宋明政律師
- 複代理人
- 邱明政律師
- 被告
- 甲○○
- 訴訟代理人
- 阮文泉律師
- 被告
- 高承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永良
- 被告
- 丙○○
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8 月31日下午3 時30分,在本院鳳山民庭第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民事鳳山分庭法 官 郭文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1號
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8 月31日下午3 時30分,在本院鳳山民庭第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民事鳳山分庭法 官 郭文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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