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17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170號
- 原告
- 吳明祥即良晟工程行
- 被告
- 賓志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施茂隆
- 訴訟代理人
- 甲○○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9 月14日下午2 時15分許,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黃悅璇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170號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9 月14日下午2 時15分許,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黃悅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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