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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41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6 月 16 日

法官李昭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241號

原告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高坤消防安全設備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丙○○
被告
被告
乙○○
被告
丁○○
統一編號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3月24日所為之判

決,其原、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中關於當事人欄原告部分「板信商業股份有限公司」

記載,應更正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李昭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6  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余幼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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