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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647號

返還訂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1 月 09 日

法官黃宏欽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2647號

上訴人
和鴻國際科技有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三朋儀器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5年度訴字第2647

號返還訂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台幣926,75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195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宏欽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余幼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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