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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6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訂金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5 年 11 月 09 日
  • 法官
    黃宏欽
  • 法定代理人
    甲○○

  • 上訴人
    和鴻國際科技有份有限公司法人與被上訴人三朋儀器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2647號上 訴 人 和鴻國際科技有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三朋儀器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5年度訴字第2647號返還訂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926,75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1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9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宏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9   日書記官 余幼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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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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