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6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訂金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5 年 12 月 08 日
  • 法官
    黃宏欽
  • 法定代理人
    乙○○、甲○○

  • 上訴人
    和鴻國際科技有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
    三朋儀器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2647號上 訴 人 和鴻國際科技有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上訴人  三朋儀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訂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5年10月4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 條第2項 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95年11月9 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5年11月2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今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8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宏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8  日書記官 余幼芳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