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64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2647號
- 上訴人
- 和鴻國際科技有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上訴人
- 三朋儀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訂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5年10月4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 條第2項 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5年11月9 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5年11月2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今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