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65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2657號
- 上訴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許芳瑞律師
- 被上訴人
- 樹發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96年4 月4 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上訴人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689,45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44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魏式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