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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050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0 月 25 日

法官柯盛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3050號

原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上和升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書原本及其正本首行關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之記載,應予更正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95年10月19日所為之95年度訴字第3050號民事判決書,首行確有如本裁定書主文所示之顯然誤寫,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5年度訴字第3050號民事卷宗核閱無訛,並有卷附95年度訴字第3050號民事判決書1 份可稽。揆諸首揭法律規定,爰依法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 項第2 款,裁定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柯盛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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