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05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3050號
- 原告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告
- 上和升企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書原本及其正本首行關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之記載,應予更正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95年10月19日所為之95年度訴字第3050號民事判決書,首行確有如本裁定書主文所示之顯然誤寫,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5年度訴字第3050號民事卷宗核閱無訛,並有卷附95年度訴字第3050號民事判決書1 份可稽。揆諸首揭法律規定,爰依法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 項第2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