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56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3566號
- 原告
- 臺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鳳山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告
- 新豪易企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下午二時十五分,在本院民事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兩造(即原告、被告)本人應親自到庭陳述(答辯),以利本件訴訟之審理,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民事第七庭法 官 柯盛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