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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890號

返還續任獎金 等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2 月 20 日

法官楊富強吳文婷林意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3890號

上訴人
信友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
乙○○

上當事人間返還續任獎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10月15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以裁定駁回之,為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1 月17日裁定,限其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分別於98年2 月6 日送達上訴人,有該裁定及送達證書附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0  日

民事鳳山分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富強

法 官 吳文婷

法 官 林意芳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陸艷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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