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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93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5 月 09 日

法官李怡諄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3931號

上訴人
原告
錏鎂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弘奇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5年度訴字第3931號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

為為新臺幣1,347,57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1,547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鳳山分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9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林豐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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