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6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6 月 05 日
- 當事人毅成企業有限公司、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633號原 告 毅成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許惠珠律師 秦德進律師 被 告 丙○○ 兼上列一人 訴訟代理人 甲○○ 住高雄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六日下午四時十分,在本院第4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5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邱泰錄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5 日書記官 林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