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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651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9 月 07 日

法官王伯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651號

原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台閩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丁○○
被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5月12日所為之裁定,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丁○○住所『住同上址』之記載,應更正為『住高雄縣鳳山市○○路46巷11弄1 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7   日

民事鳳山分庭 法 官 王伯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吳金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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