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65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651號
- 原告
-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戊○○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告
- 台閩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上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被告
-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5月12日所為之裁定,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丁○○住所『住同上址』之記載,應更正為『住高雄縣鳳山市○○路46巷11弄1 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