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70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701號
- 原告
- 仙蒂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林岡輝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石猛律師
- 被告
- 甲○○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7月19日所為之裁
定,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主文中關於「九十五年度第一0四四號」之記載,應更正為「九十五年度上字第三八六號」。
原裁定正本理由中關於「94年上字第1235號」之記載,應更正為「95年度上字第1235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