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85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853號
- 原告
- 鉦毅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95年度訴字第853 號請求確認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陸仟零貳元,逾期即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6及第77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故前經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從而第二審裁判費為2 萬6,002 元,又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所示。
民事庭第三庭法 官 洪培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