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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995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8 月 03 日

法官劉傑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訴字第995號

原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告
大騰冷氣機電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人甲○○
被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7 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參拾參萬零貳佰參拾陸元,及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大騰冷氣機電有限公司(下稱「大騰公司」
    )於民國94年9 月間,邀同被告甲○○、丙○○為連帶保證
    人,分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402,450 元、172,478
    元、1,010,442 元及433,046 元,雙方約定第1 、2 筆借款
    依週年利率7.125 %按月計算利息,第3 、4 筆借款,依週
    年利率4.75%按月計算利息,倘被告大騰公司逾期償還本息
    時,即視為借款期限屆至,除應清償借款及利息外,逾期在
    6 個月以內者,另按上開利率10%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6
    個月以上者,超逾6 個月部分,則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
    金。詎被告大騰公司自95年2 月間起即未按期給付利息,屢
    經催告皆置之不理未再繳款,依約全部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經核算後,被告大騰公司合計尚積欠原告借款本金
    1,330,236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而被告
    甲○○、丙○○為連帶保證人,應負連帶清償之責。為此,
    爰依兩造間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契約,求為判決如主文
    第1 項所示等語。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經查:本件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
    綜合額度授信契約書影本1 份、動撥申請書影本4 份及利率
    表、授信明細資料各1 份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
    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經本院調查證據結
    果,自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五、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
    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
    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
    約定利息;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應支付違約
    金,民法第478 條前段、第233 條第1 項、第250 條第1 項
    分別定有明文。又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
    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民法第272 條第1 項已有明
    文,而所謂連帶保證債務,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
    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是連帶保證債
    務之債權人得同時或先後向保證人為全部給付之請求,最高
    法院45年臺上字第1426號判例、77年度臺上字第1772號判決
    可資參酌。本件被告大縢公司尚積欠原告1,330,236 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已如前述,揆諸前開規定及說明
    ,自應與連帶保證人即被告甲○○、丙○○負連帶清償責任
    。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契約,請求被告
    連帶給付1,330,236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為
    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85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傑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許雅惠
附表:
┌──┬──────┬────────────────┐
│編號│借款金額(新│利率暨利息、違約金計算期間      │
│    │臺幣)      │                                │
├──┼──────┼────────────────┤
│1   │   322,262元│自民國95年2 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    │            │按週年利率4.75%計算之利息,暨自│
│    │            │民國95年3 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
│    │            │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
│    │            │,逾期超過6 個月以上者,超逾6 個│
│    │            │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
│    │            │違約金。                        │
├──┼──────┼────────────────┤
│2   │   433,046元│自民國95年2 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    │            │按週年利率4.75%計算之利息,暨自│
│    │            │民國95年3 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
│    │            │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
│    │            │,逾期超過6 個月以上者,超逾6 個│
│    │            │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
│    │            │違約金。                        │
├──┼──────┼────────────────┤
│3   │   402,450元│自民國95年2 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    │            │按週年利率7.125 %計算之利息,暨│
│    │            │自民國95年3 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    │            │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
│    │            │%,逾期超過6 個月以上者,超逾6 │
│    │            │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
│    │            │之違約金。                      │
├──┼──────┼────────────────┤
│4   │   172,478元│自民國95年2 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    │            │按週年利率7.125 %計算之利息,暨│
│    │            │自民國95年3 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    │            │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
│    │            │%,逾期超過6 個月以上者,超逾6 │
│    │            │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
│    │            │之違約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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