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16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168號
- 原告
-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戊○○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告
- 來肯帝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丁○
- 被告
- 乙○○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6月6日所為之判
決,其原本與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與正本中關於「高雄銀行公司」記載,均應更正為「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與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廖純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