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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218號

給付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1 月 18 日

法官陳宛榆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218號

原告
海歷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庚○○
原告
辛○○
法定代理人
癸○○
原告
億松船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壬○○
原告
安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原告
集集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戊○○
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國傑律師
複代理人
方意欣律師
複代理人
王松淵律師
被告
丁○○○○○○○○
法定代理人
甲○○○ ○○○○
被告
乙○○○○○○○○
法定代理人
甲○○○ ○○○○
被告
丙○○○○○○○○
法定代理人
甲○○○ ○○○○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長律師
複代理人
劉佳渝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宛榆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曹德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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